《能够兑现的法律——秦史的秦律视野》
第45节

作者: 嵩阳云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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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4-10-17 09:07:46
  【连载101】
  关于赦免在司法中的适用,幸有“猩、敞知盗分赃案”和“田与市和奸案”这样的案例。“田与市和奸案”前已述及,这里且来说说“猩、敞知盗分赃”一案[3]。
  秦王政二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南郡在省察江陵县呈报的“猩、敞知盗分赃案”时发现存在用刑不适当的现象,并明确指示:“上造敞、士伍猩知道人盗掘坟墓,而私分赃物。他们是被捕而非自动投案的。敞应‘耐为鬼薪’,猩应‘黥为城旦’。赶上戊午赦令,免为庶人。审理明白之后再请示。”
  江陵县在接到南郡的举劾后,对原案进行了疏理:

  秦王政二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狱史“窣”将士伍“去疾”和士伍“号”押送官府,并控告他们“非法运铜”。去疾和号随即供称,青铜是他们在醴阳县,从冗募“乐”手下的一男子手中买来的,想转卖赚钱。“冗募”,一种身份,指募集的军士。
  根据供述,江陵县逮捕了卖青铜的那个男子,士伍“猩”。猩供称,他是乐的傭工,卖给号和去疾的青铜是事先藏在草丛里的。但猩并未交待青铜为什么会出现在草丛里。这时,与猩犯有同案的士伍“达”,被孱陵县狱史“民”逮住,并押送至江陵县,以便与猩案并案处理。
  达供称,他是逃亡的犯人,与猩、冗募上造“禄”等打猎捕鱼,但收获并不理想,欠了一屁股债。禄提议“一起跑到夷道去,那里有房子住”。他们就跟着禄去了。到了夷道,猩一个人留在屋里做饭,达、禄、还有仆人“蒔”等避开猩谋划盗墓。当时没有将实情告诉猩,等盗墓成功,分好赃物了,才告诉猩。蒔等因为猩没有参与盗墓,便没有把赃物分给猩,达过意不去,私自分一部分给他。
  见达开口,猩遂承认分赃的事实,但强调“达等挖墓,事前没有跟我商量”。冗募上造“敞”的归案,使案件的侦破得以顺利推进。和达一样,敞是在事情败露后逃跑的过程中被醴阳县捕获的。
  敞供述,他出现的时候,达等人的盗掘坟墓工作已进行了差不多一年时间,并且将到手的青铜分完了。不过墓中仍有器物。达表示可以将墓中的余器取出,卖给他。蒔担心敞会告发,请求让敞参与余下的盗墓工作,并一同分赃。达不同意,认为好不容易挖通了敞才来,不能和他合伙分赃。后来达等人一同去了水边,商量的结果是,同意跟敞合伙,条件是先来的占二成,敞只能占一成。敞于是既买赃又分赃,直到事情败露被捕。

  以上事实确凿无疑,江陵县认定:达等挖墓,事前没跟猩和敞商量,获得赃物后才告诉他们;猩和敞所分得赃物,赃款超过六百六十钱。他们是被捕而非自动投案的。猩应处以“黥为城旦”,敞处以“耐为鬼薪”。碰巧赶上了戊午赦令,江陵县代理县令“感”、县丞“暨”、史“同”最后判处并赦免猩和敞为庶人,达等另行论处。秦王政廿三年(前224)四月,江陵县丞“文”将本案重审的情况上报南郡。

  文中提到的孱陵县、夷道、醴阳县,同属南郡。江陵县是楚国故都郢,楚国先王的坟墓大多在鄢、郢一带。白起攻楚,曾在鄢一把火烧了楚先王的陵墓。基于此,盗墓案发现在这一带,也就不足为奇。文中的青铜当是指青铜器。
  日期:2014-10-18 10:06:05
  【连载102】
  本案中,江陵县通过侦查确认,猩和敞事实上并未参与共谋,而参与与否恰是区分“盗墓”罪与“分赃”罪的判断标准。达、禄、蒔等人犯的是“盗墓”罪,去疾、号是“非法运铜”,已另案处理。猩和敞犯的是“分赃”罪,同时涉嫌知情不报,所以本案题名“猩、敞知盗分赃案”。根据秦律的二罪从重原则,分赃显然重于知情不报。秦律,“分赃”与盗同法,按照所受分赃额判刑。江陵县认定猩、敞的赃额均超过六百六十钱,依律当黥为城旦。由于敞的身份是“上造”,猩的身份是无爵的“士伍”,而爵位“上造”以上拥有减刑的特权,所以要不是遇到大赦的话,敞当判为“耐为鬼薪”,猩是“黥为城旦”。

  “黥为城旦”是秦及汉初特有的复合刑之一。前已述及,黥是肉刑,在面额等刺刻涂墨;城旦是刑徒身份的一种,终身从事沉重的体力活。“耐为鬼薪”亦是复合刑,专用于葆子及上造以上特权身份。秦律中的刑徒之名称尚有:女犯做舂米的劳役以供城旦食用的城旦舂,带有官奴隶性质的终身劳役刑徒之隶臣妾,以及隐官工、白粲等。
  刑徒从事的主要工作是,修建宫殿、苑池、陵墓,兴修地方水利、耕种官府公田,修建军事城防设置和要塞。受过黥刑的黥布就“论输丽山”。已如前述,管理这些工程的照例是司空。而秦代的工程所使用的劳力主要是刑徒,所以刑徒也划归司空管理,睡虎地秦简《司空律》因此涉及二个部分内容:一是管理工程的;一是管理刑徒的,而且这方面的条款占了大部分。其它如《工人程》、《均工》、《工律》、《厩苑律》、《行书律》也都有管理刑徒的内容。这样,隶臣、隶妾等刑徒只要干的是官府的活,便由官府供应粮食和衣服。那么隶臣、隶妾等刑徒的饮食标准若何呢?

  《仓律》规定:“隶臣妾从事公,隶臣月禾二石,隶妾一石半;其不从事,勿禀。[4]”禾就是粟。对隶臣每月供应“禾二石”,即二百四十斤,隶妾一石半即一百八十斤。秦制一斤相当于现制半市斤。这样,隶臣为官府服役期间每月可得一百二十斤口粮,隶妾可得九十斤。这样的口粮供应标准,应该来说是略高于实际的消费额的。学者的观点是,这超过实际消费的部分,具有劳动报酬的性质[5]。所以刑徒破损公物,要从口粮中扣除。“其不从事”一语还表明,作为官奴隶的隶臣妾并非一年到头都替官家劳作,他们还有“事私”的时间,在忙活自个的一亩三分地时,官府是不供给口粮的,由此可见,隶臣妾是可以有自己的私人财产的。

  古人一天两餐。如果从事的是修筑城墙、扛石这样的重体力活,无论城旦、隶臣,都按“早上半斗、晚上三分之一斗”的标准供应口粮。做重体力活的女犯,包括城旦舂、舂司寇、白粲、隶妾、免隶妾,都按三分之一斗供应。十斗一石,一石按现制就是六十市斤,半斗约三斤。供应额是充裕的,就算每餐扣除三分之一口粮以赔偿因丢失官府器物或牲畜而造成的损失,亦不致有吃不饱的风险。当然,如果干的不是重体力活,口粮供应也要相应减省,官吏若在这方面犯糊涂,刑徒从事较轻的劳作却增加了口粮,要受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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