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兑现的法律——秦史的秦律视野》
第44节

作者: 嵩阳云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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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4-10-16 08:48:21
  【连载99】
  睡虎地秦简《效律》中的一条律文回答了人户差错多少才是“大误”的问题:“人户、马牛一以上为大误”。对官吏的惩处亦以出现差错的大小为准:“人户、马牛一,赀一盾;自二以上,赀一甲。”官吏罚得起就罚,要拿不出钱,对不起,“居作”去。秦代对户籍的管理严谨又严厉如此,所以后来萧何打进关中,一头扎进丞相府御史府,收律令图书,方有资格说:“具知天下阸塞,户口多少”。

  2002年6月,湘西里耶古城出土了大批秦代简牍,按通行惯例,考古、简帛学界称之为“里耶秦简”,所记内容时间跨度涵盖秦始皇二十五年至秦二世二年(前222-前208)。该遗址地处湖南省龙山县里耶镇,濒临沅水主要支流——酉水,而酉水素称“蜀楚通津”,里耶扼酉水上游蜀楚交壤的咽喉之地。就是说,辖归从未见文献记载的洞廷郡的迁陵县(今里耶镇),竟然一直都是秦王朝控制百濮、群蛮的边防重镇,在那里出现戍卒也就不奇怪了。

  里耶秦简中,有十二件木牍就是作为官府讨债的文书,债权方是远在关中的阳陵县,而债务人既是从军于迁陵县的阳陵籍普通民众。分别是士伍十一人,上造一人。这十二人每人都欠有阳陵县的债务(木牍中写为“赀余钱”,即尚未交清的罚款数),多者11211钱,少者384钱。阳陵县司空均已挨家挨户讨过债,却是“家贫弗能入”,也就是这十二户基本无偿还能力,这才移书迁陵县,让其协助追讨。

  家住阳陵县宜居里的“毋死”,士伍,欠阳陵县8640钱,阳陵县最初搞不清楚其人现在何县、何署(戍卒的基层主管单位)服役,只知道从军洞廷郡(迁陵县归其管辖),遂致函洞庭郡郡尉,请求查清事实并回报。其文曰:
  秦始皇三十三年四月九日,阳陵县司空腾谨呈:本县宜居里士伍毋死,尚有罚款八千零六十四钱未交,不知毋死在洞廷郡何县、何署服役。现办理了一份“钱校劵(证明钱款数额的契劵)”,上达洞庭郡尉,请求洞庭郡尉命毋死所在之县予以索取,然后交付阳陵县司空。阳陵县司空不了解毋死的劳绩情况,询问是哪一个县记的帐,并要求附上毋死所在之署统计的服役年限回报。已去他家讨过债了,其家贫困,无力交纳,所以移交其服役地追讨。报请其所在之署的债务主管拆阅,谨呈。

  “司空”掌官府工程及作役刑徒,秦司空系统的官职,分“邦(国)司空”、“县司空”、“乡司空”三级。郡尉,《汉书·百官公卿表》:“郡尉,秦官,掌佐守典武职甲卒,秩比二千石。”
  秦始皇三十三年四月九日,阳陵县代理县丞“厨”再发函称:“上达所写文书,请求回复。报请其所在之署的钱财主管拆阅,谨呈。”因为迟迟没有得到答复,一年之后的秦始皇三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阳陵县代理县丞“庆”又发一函称:“没有得到回复,请求追问,谨呈。”秦始皇三十五年四月七日,洞庭郡代理郡尉通知迁陵县丞:“阳陵县的戍卒部署于你县,按相关律令条文办事此事,予以回复。”

  其他十一简亦这样,皆一事一简,构成结构完整的公文。“其以律令从事”一语给我的冲击太强烈,亦给我的印象太好,它告诉二千多年后的我们,二千多年前的秦代,那才真叫依法行政的政府。
  日期:2014-10-16 14:36:32
  【连载100】
  5.不幸而身为刑徒
  书接上回。隶臣、隶妾丢失官府器物或牲畜的,赔偿方式是从丢失之日起按月扣除其衣食,但不能超过衣食的三分之一;若所丢失的数量很多,算起来整年衣食还不够赔偿的,应令隶臣、隶妾通过劳动代偿(居作),如果不居作,该人出现意外死亡的情况,相关官吏要代为赔偿。服役的刑徒若故意破坏公物,那就不是赔偿就能了事的,无论瓦器、铁器、木器,还是价值不菲的车辆,均要估价折以笞刑。价值一钱就笞打十下;价值一天的劳动值,就笞打八十下;价值二十钱以上,就放手让执行人打个够。

  隶臣或百姓损失公物而又无力偿还,官吏如果不及时让其以工代偿,万一出现“死亡”等非正常现象,官吏要代为赔偿[1],这一规定在里耶秦简中得到映证。有个叫敬的官员报告:“吏员让百姓管理公物却出现丢失,该百姓应当负责赔偿。根据律条规定:‘日足以责,吏弗责,负者死亡,吏代负偿’。眼下该百姓服兵役戍守边关去了,怎么办?可不可以责成主管吏官代为赔偿?相关律条是怎么说的?请明示。

  [2]”“敬”的疑惑是遇到了规范之外的问题,只好请示上级。这在司法运作的过程中当是常事,因此《法律答问》才那么接近现代人眼光中的司法解释。
  需要明确一个概念,在秦代,刑徒皆是官奴隶,而且是没有刑期的终身刑,除非遇到大赦,朝廷开恩将可以赦免的人犯一律释放,恢复其庶民身份;不在赦免之列的,比如弑君,比如《封诊式·迁子》提到的,父亲特意叮嘱官府不要赦免其不孝子,等等,就只能自认倒霉了。据《史记·秦本纪》,秦在穆公、昭王、孝文王、庄襄王时代,都实行过大赦,对全国范围内的所有罪犯进行集体赦免。《法律答问》多处谈到赦免罪人的问题。如“群盗赦为庶人”,“会赦未论,又亡,赦期已尽六月而得,当耐”。赦期就是赦令限定的日期,在这个限期之内,凡来投案自首的都可以得到赦免。

  赦免在秦国已形成固定的制度,依后世的例子,但凡皇帝登基、立皇后、立太子等吉祥喜庆的时刻,常会颁布赦令。秦昭王在位时曾四次“赦罪人”,其后孝文王继位,形成即位元年就“赦罪人”的制度,这一制度为庄襄王所遵行。《史记·秦本纪》载:“孝文王元年,赦罪人,修先王功臣,褒厚亲戚,弛苑囿”。最新出土的秦二世“奉召登基”诏书,又有“尽为解除流罪”,显然就是登基大赦。虽然《史记》没有记载秦始皇登基时有何动作,又说他在位期间“久而不赦”,我疑心秦始皇并非不施行赦免这一制度,只是时间拖得久一点而矣。这一猜测得到了《岳麓书院秦简(三)》的证实,是书记载的秦始皇时期的案件,就提到了二次大赦,戊午赦令(猩、敞知盗分赃案)和己巳赦令(田与市和奸案)。这说明秦的刑徒虽名义上是终身刑,实质却是不定期刑。当然,真正意义上的有期徒刑,要到汉文帝废肉刑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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