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史》
第10节

作者: 吕思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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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面上似为伦理道德的见解所维持,历代屡有禁民父母在别籍异财等诏令,可参看《日知录》卷十三《分居》条。实则亦为经济状况所限制。因为在经济上,合则力强,分则力弱,以昔时的生活程度论,一夫一妇,在生产和消费方面,实多不能自立的。
  儒者以此等家庭之多,夸奖某地方风俗之厚,或且自诩其教化之功,就大谬不然了。然经济上虽有此需要,而私产制度,业已深入人心,父子兄弟之间,亦不能无分彼此。于是一方面牵于旧见解,迫于经济情形,不能不合;
  另一方面,则受私有财产风气的影响,而要求分;暗斗明争,家庭遂成为苦海。试看旧时伦理道德上的教训,戒人好货财、私妻子。而薄父母兄弟之说之多,便知此项家庭制度之岌岌可危。

  制度果然自己站得住,何须如此扶持呢?所以到近代,除极迂腐的人外,亦都不主张维持大家庭。如李绂有《别籍异财议》,即其一证。至西洋文化输入,论者更其提倡小家庭而排斥大家庭了。然小家庭又是值得提倡的么?
  不论何等组织,总得和实际的生活相应,才能持久。
  小家庭制度是否和现代人的生活相应呢?历来有句俗话,叫做“养儿防老,积谷防饥”。可见所谓家庭,实以扶养老者、抚育儿童为其天职。然在今日,此等责任,不但苦于知识之不足,如看护病人,抚养教育儿童,均须专门知识。
  实亦为其力量所不及。兼日力财力言之。如一主妇不易看顾多数儿童,兼操家政。
  又如医药、教育的费用,不易负担。在古代,劳力重于资本,丁多即可致富,而在今日,则适成为穷困的原因。因为生产的机键,自家庭而移于社会了,多丁不能增加生产,反要增加消费。
  如纺织事业。儿童的教育,年限加长了,不但不能如从前,稍长大即为家庭挣钱,反须支出教育费。而一切家务,合之则省力,分之则多费的,如烹调,浣濯。
  又因家庭范围太小,而浪费物质及劳力。男子终岁劳动,所入尚不足以赡其家。女子忙得和奴隶一般,家事还不能措置得妥贴。
  于是独身、晚婚等现象,相继发生。这些都是舶来品,和中国旧俗,大相径庭,然不久,其思想即已普遍于中流社会了。凡事切于生活,总是容易风行的,从今以后,穷乡僻壤的儿女,也未必死心塌地甘做家庭的奴隶了。

  固然,个人是很难打破旧制度,自定办法的。而**出于天然,自能把许多可怜的儿女,牵入此陈旧组织之中。然亦不过使老者不得其养,幼者不遂其长,而仍以生子不举等人为淘汰之法为救济罢了。
  这种现象,固已持续数千年,然在今日,业经觉悟之后,又何能坐视其如此呢?况且家庭的成立,本是以妇女的奴役为其原因的。在今日个人主义抬头,人格要受尊重的时代,妇女又何能长此被压制呢?资本主义的学者,每说动物有雌雄两性,共同鞠育其幼儿,而其同丨居丨期限,亦因以延长的,以为家庭的组织,实根于人类的天性,而无可改变。姑无论其所说动物界的情形,并不确实。

  即使退一步,承认其确实,而人是人,动物是动物;人虽然亦是动物之一,到底是动物中的人;人类的现象,安能以动物界的现象为限?他姑弗论,动物雌雄协力求食,即足以哺育其幼儿,人,为什么有夫妇协力,尚不能养活其子女的呢?或种动物,爱情限于家庭,而人类的爱情,超出于此以外,这正是人之所以为人,人之所以异于动物。论者不知人之爱家,乃因社会先有家庭的组织,使人之爱,以此形式而出现,正犹水之因方而为圭,遇圆而成璧;而反以为人类先有爱家之心,然后造成家庭制度;若将家庭破坏,便要“疾病不养;老幼孤独,不得其所”,《礼记·乐记》:“强者胁弱,众者暴寡;知者诈愚,勇者苦怯;疾病不养,老幼孤独,不得其所,此大乱之道也。”这真是倒果为因。

  殊不知家庭之制,把人分为五口八口的小团体,明明是互相倚赖的,偏使之此疆彼界,处于半敌对的地位,这正是疾病之所以不养,老幼孤独之所以不得其所。无后是中国人所引为大戚的,论者每说,这是拘于“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之义;《孟子·离娄上篇》。而其以无后为不孝,则是迷信“鬼犹求食”,《见左氏》宣公四年。
  深虑祭祀之绝。殊不知此乃古人的迷信,今人谁还迷信鬼犹求食来?其所以深虑无后,不过不愿其家之绝;所以不愿其家之绝,则由于人总有尽力经营的一件事,不忍坐视其灭亡,而家是中国人所尽力经营的,所以如此。家族之制,固然使人各分畛域,造成互相敌对的情形,然此自制度之咎,以爱家者之心论:则不但(一)夫妇、父子、兄弟之间,互尽扶养之责。

  (二)且推及于凡与家族有关系的人。如宗族姻亲等。(三)并且悬念已死的祖宗。
  (四)以及未来不知谁何的子孙。前人传给我的基业,我必不肯毁坏,必要保持之,光大之,以传给后人,这正是极端利他心的表现。
  利他心是无一定形式的,在何种制度之下,即表现为何种形式。然而我们为什么要拘制着他,一定只许他在这种制度中表现呢?
  以上论族制的变迁,大略已具。
  现再略论继承之法。一个团体,总有一个领袖。在血缘团体之内,所谓父或母,自然很容易处于领袖地位的。
  父母死后,亦当然有一个继承其地位的人。女系氏族,在中国历史上,可考的有两种继承之法:(一)是以女子承袭财产,掌管祭祀。前章所述齐国的巫儿,即其遗迹。
  这大约是平时的族长。(二)至于战时及带有政治性质的领袖,则大约由男子尸其责,而由弟兄相及。殷代继承之法,是其遗迹。
  男系氏族,则由父子相继。其法又有多端:(一)如《左氏》文公元年所说:“楚国之举,恒在少者。”这大约因幼子恒与父母同丨居丨,所以承袭其遗产。
  蒙古人之遗产,即归幼子承袭。其幼子称斡赤斤,译言守灶。(二)至于承袭其父之威权地位,则自以长子为宜,而事实上亦以长子为易。
  (三)又古代妻妾,在社会上之地位亦大异。妻多出于贵族。妾则出于贱族,或竟是无母家的。
  古重婚姻,强大的外家及妻家,对于个人,是强有力的外援;如郑庄公的大子忽,不婚于齐,后来以无外援失位。对于部族,亦是一个强有力的与国,所以立子又以嫡为宜。周人即系如此。

  以嫡为第一条件,长为第二条件。后来周代的文化,普行于全国,此项继承之法,遂为法律和习惯所共认了。然这只是承袭家长的地位,至于财产,则总是众子均分的。
  《清律》: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但以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量与半分。无子立继者,与私生子均分。
  所以中国的财产,不因遗产承袭而生不均的问题。这是众子袭产,优于一子袭产之点。无后是人所不能免的,于是发生立后的问题。
  宗法盛行之世,有一大宗宗子,即生者的扶养,死者的祭祀,都可以不成问题,所以立后问题,容易解决。
  宗法既废,势非人人有后不可,就难了。在此情形之下,解决之法有三:(一)以女为后。
  (二)任立一人为后,不问其为同异姓。(三)在同姓中择立一人为后。(一)于情理最近,但宗祧继承,非徒承袭财产,亦兼掌管祭祀。

  以女为后,是和习惯相反的。春秋时,郑国以外孙为后,其外孙是莒国的儿子,《春秋》遂书“莒人灭郑”,见《公羊》襄公五、六年。案此实在是论国君承袭的,乃公法上的关系,然后世把经义普遍推行之于各方面,亦不管其为公法私法了。
  既和习惯相反,则觊觎财产的人,势必群起而攻,官厅格于习俗,势必不能切实保护。本欲保其家的,或反因此而发生纠纷,所以势不能行。(二)即所谓养子,与家族主义的重视血统,而欲保其纯洁的趋势不合。
  于是只剩得第(三)的一途。法律欲维持传统观念,禁立异姓为后,在同姓中并禁乱昭穆之序,谓必辈行相当,如不得以弟为子等。其实此为古人所不禁,所谓“为人后者为之子”,见《公羊》成公十五年。
  于是欲人人有后益难,清高宗时,乃立兼祧之法,以济其穷。一人可承数房之祀。生子多者,仍依次序,分承各房之后。
  依律例:大宗子兼祧小宗,小宗子兼祧大宗,皆以大宗为重,为大宗父母服三年,为小宗父母服期。小宗子兼祧小宗,以本生为重,为本生父母服三年,为兼祧父母服期。此所谓大宗,指长房,所谓小宗,指次房以下,与古所谓大宗小宗者异义。
  世俗有为本生父母及所兼祧之父母均服三年的,与律例不合。宗祧继承之法,进化至此,可谓无遗憾了。然其间却有一难题。

  私有财产之世,法律理应保护个人的产权。他要给谁就给谁,要不给谁就不给谁。为后之子,既兼有承袭财产之权利,而法律上替他规定了种种条件,就不啻干涉其财产的传授了。
  于是传统的伦理观念和私有财产制度发生了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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