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兑现的法律——秦史的秦律视野》
第58节

作者: 嵩阳云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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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4-11-04 09:46:37
  【连载129】
  那位男童的交代与信的口供相同。求盗“布”已死亡,“馀”在逃,尚未抓获。
  县廷非常慎重地调查了苍、信、丙、赘是否是关内侯或诸侯子。因为有爵者在法律上是有优待的。核实的结果是:信是侯爵之子,居住雒阳杨里,原为第十一等爵的右庶长,因坚守荥阳有功,赐爵广武君,秩六百石;苍为壮平君,居住新棲县都隐里;赘为威昌君,居住故市里;丙为五大夫,居住广德里。虽然苍、信、丙、赘四人并非关内侯,亦非诸侯子,但仍须将其罪状上报,由郡府定夺。至于布、馀等,就由县里自行惩办。

  最后审定:苍故意杀人,信主谋,丙、赘抓获苍后又将其释放,皆属实。根据《律》:“贼杀人,弃市。”按此条律文判处苍的罪;《律》:“谋贼杀人,与贼同法。”按此条律文判处信的罪;《律》:“纵囚与同罪”,按此条律文判处丙、赘二人的罪。判决:信、苍、丙、赘皆当弃市。
  弃市就是绞杀。
  新棲县新任县令甲、县丞乙、狱史丙审理了此案。
  县令是要由朝廷任命的,刘邦在极短的时间内更新了新棲县的领导班子,这样行政效率可以发生在秦代。
  日期:2014-11-04 09:47:48
  【连载130】
  10.政府的边界
  秦代对官吏的任命自有一套成文法。
  睡虎地秦简《置吏律》是任免行政、财务部门官员的专门法规。《除吏律》是有关任免军事官吏的法规。朝廷的高级官吏、朝廷派出的都官、郡、县的行政长官由皇帝亲自任命。而都官、郡、县所属相关机构的官吏,则由都官、郡、县的行政长官任命。这些属官只有经过正式的任命,手持相当于调令的“令”,任官才发生法律效力,才可以到职视事,否则无效。《置吏律》说:
  除吏、尉,已除之,及令视事及遣之;所不当除而敢先见事,及相听以遣之,以律论之。
  任用吏或尉,在已正式任命以后,才能令他行使职权和派往就任;如有不应任用而敢先行使职权,以及私相谋划而派往就任的,依法论处。
  一般官吏尚且如此,朝廷的高级官吏、郡、县的行政长官,理当更需有正式委命而后才能到职任官。萧何夜下追韩信,而后刘邦“择良日,斋戒,设坛场”,以极诚恳极完备之礼仪,登坛任命韩信为大将。登坛拜将,这种举世皆渴慕的隆重,不可能就一个仪式,一句话是吧,信物那是一定要有的,比如金印。韩信分析项羽的性格,提到项羽的“妇人之仁”的表现之一就是,“有功当封爵者,印劚郑滩荒苡琛薄9儆∧笤谒掷锒纪婺ニ鹆耍故遣辉父�

  任官授印,免官收印,印随官转,这是秦的制度。《史记·范雎蔡泽列传》记载:“秦王乃拜范雎为相,收穰侯印。”接着提到:“应侯固谢病,请归相印。”又提到:“蔡泽相秦数月,人或恶之,惧诛,乃谢病归相印。”诚然,这也是六国的制度。《史记·苏秦列传》记载苏秦曾自鸣得意地说:“且使我有雒阳负郭田二顷,吾岂能佩六国相印乎!”明代人董说提出,秦国“有司之赐印,自秦孝公变法始耳”。此论若要引起广泛的重视还需实物的论证,但不管怎样,出土秦简表明战国之秦已普遍实行任官赐印制度,并已形成相对规范的、运作有章可循的法律规定。

  官印的用途广泛,说明官府的权威无处不在。传、公文等需要盖官印封缄,粮仓的封存、官府收受货币、司法中的查封等等,都需要官府用印。《法律答问》有一条提到,“甲捕乙,告盗书丞印以亡”云云,丞当指县丞。只有加盖了丞印的“传”,才具有法律效力,才能作为通行证使用,这说明没有加盖官印的“传”形同废纸,其他需要用印的地方亦当如是吧。孟尝君得以逃脱秦国,是他精明地“更封传,变名姓以出关”。这“封传”的得来,估计是他改名换姓,使诈弄来的,若被发现,后果很不妙。《法律答问》说:“盗封啬夫何论?廷行事以伪写印。”私自盗用官印,按惯例以私刻官印论罪。又说:“矫丞令,何也?为有秩伪写其印为大啬夫[1]。”什么叫“矫丞令”?例如低级官吏伪造丞的官印,冒充大啬夫。这里的“大啬夫”是指令、丞等行政主官。“伪写其印”已然是秦代的专门罪名。

  官印作为国家权力的象征,官吏来把印弄丢,自然要担责。《法律答问》提到丢失了“公玺”,“已坐以论,后自得所亡,论当除不当?不当[2]。”丢失了官印,已受到处罚,就算后来自己又找到了,也不能免除原先的处罚。官印通称玺、印,这是统一以前的事,“秦以前,民皆以金玉为印,龙虎钮,唯其所好”。全国统一后,“天子独以印称玺”,“又独以玉,群臣莫敢用”,玉玺之名实得自于此。

  日期:2014-11-04 16:10:54
  【连载131】
  从相关条例来看,官吏的任免是有时间限定的。《置吏律》规定:“县、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群官属,以十二月朔日免除,尽三月而止之[3]。”从十二月初一日起至当年的三月底,这四个月是县、都官、郡任免属吏的时间。当然,如果出现意外情况,比如死亡或因故出缺的,则应随时补任,不必受上述时间的限制。《内史杂》曰:“官啬夫免,……过二月弗置啬夫,令、丞为不从令[4]。”作为部门领导的啬夫免职,县行政主管应及时委命,如超过两个月还未任命,令、丞以违反法令论处。

  都官是个新鲜名词,在以前的历史教科书中罕有提及,《史记》和《汉书》亦不见记载。然而都官在睡虎地秦简中不仅出现,而且出现的频率还不低,一共十四次。这引起了学者的注意,研究来研究去,结论是都官是内史的属官,是中央派驻地方的经济管理经营机构[5]。至于中都官,则是驻在京师的都官。根据相关书籍[6],都官的职责可以有:主管国家物资仓储的检验考核,并与县负连带责任;主管国家的粮食的禀给,衣物的发放,特别是管理官奴婢及刑徒的衣食发放。

  有几款律条言及都官的运作。睡虎地秦简《仓律》:
  县上食者籍及它费太仓,与计偕。都官以计时雠食者籍。
  各县向太仓上报领取口粮人员的名籍和其他费用,应与每年的帐簿同时缴送。都官应在每年结帐时核对领取口粮人员的名籍。
  《金布律》:

  各县、都官在七月处理已经无法修理的官有器物,器物上有标识的应加磨除。铜器和铁器要上缴作为金属原料。都官所处理的器物应运交大内,由大内收取变卖,至七月底完毕。都官距大内路远的运交给县,由县收取变卖。处理时如有物品不能拖延时间,要求先卖,应以文书将其情况及时报告内史。所处理物品如无法变卖而可以作薪柴和盖障用的,仍应使用;无用的,始得烧掉。
  从上述条款可知,都官的上级是内史,主管全国的财政经济。内史下设二大直属机构,一是主管谷物的太仓,二是主管货财的大内。关于仓系统,前已详论,此不赘。按仓系统的惯例,大内在县一级理应也有派出机构,它就叫少内,又称府中,掌管一县的财政经济。里耶秦简表明,迁陵县的少内就有官员七人。少内的运作前文已及,也就是洞庭郡“问直络裙程书”一事,迁陵县少内接到县廷转发的文件后,即于次日遵命回复,而后自然就是具体操办此事了。是为县少内的一般工作流程。同时《金布律》还提到:

  县、都官在点验或会计中有罪而应赔偿者,经判处后,有关官府啬夫即将其应偿钱数分摊于其官长和群吏,发给每人一份木劵,以便向少内缴纳,少内凭劵收取。如有盈余应上缴的,也由官府发给木劵,以便上缴。
  文中“木劵”,当与里耶秦简中的“钱校劵”同一性质,是一种证明钱款数额的契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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