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兑现的法律——秦史的秦律视野》
第56节作者:
嵩阳云树 日期:2014-10-31 09:01:05
【连载124】
上述引文给我们的信息很明确,米石至万钱:一是战乱的结果,百姓保命聚山泽,没人有心思种田;二是刘邦天真地认为,放开让百姓自己铸钱,这样百姓就有钱购买粮食了,结果却更激起物价。这时候秦朝实质上已经灭亡,末代秦王子婴已为残暴不仁的项羽所灭,《汉书》和《史记》仍然说“汉兴,接秦之敝”,实在有失公允。再有一点,秦人“奋六世之余烈”,没有迹象表明有饿死过人的历史记录,更不要说人相食了,但楚汉战争,却是惨烈的“人相食,死者过半”。七年,汉高祖南过曲逆,上其城,看见屋宇甚是高大,感慨说:“壮哉县!吾行天下,独见洛阳与是耳。”扭头问御史:“曲逆户口几何?”对曰:“始秦时三万馀户,间者兵数起,多亡匿,今见五千户。”死人又何止一半?
曲逆,古县名,秦置,今河北完县。
睡虎地秦简之《仓律》,是有关粮草仓储的专篇,保留下来的律文多达二十六条。它对粮食的收藏、保管、使用各个环节都作了详细的规定。《仓律》反映了秦代仓储的普遍和秦廷对仓储的重视。秦人有过饥馑的时候,但多数情况下都能调剂过来,这无疑得益于保障措施的得力。缺粮的是赵国,长平之战,赵国缺粮,向齐国借,齐人见互不救,不给,长平包围圈内的赵军“人相食”。娄敬劝刘邦都关中而不是洛阳,核心理由就是可以“因秦之故,资其美膏腴之地,此所谓天府者也”。关中以及接境的蜀中,秦人苦心经营了一二百年,基础好,底子厚,恢复起来快,比不得洛阳一带,经过血与火,早已残破不堪,这才是真正打动刘邦的地方。想当年,正是萧何坐镇关中,源源不断地向前线调粮派兵,才垫定了刘邦决胜的基石。
刘邦明白过来,以关中为基础,暗地里把有秦的那一套做了手脚再恢复,米价成功降到一石290钱。汉文帝心照不宣,又带头提倡节俭,“谷至石数十钱”,“粟至十余钱”。后来出了个汉宣帝,多少把汉室家底给透了出来:“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
日期:2014-10-31 14:15:32
【连载125】
9.把权力关在笼子里
作为统治细胞,县廷拥有令人生畏的审判权,这等于宣告了县吏权力之大,足够做他想做的事,达到他想达到的目标,无论他想做的想达到的,是光明正大的,还是光冕堂皇的,甚或连借口都不懈,直接上下其手。对于人性中的这点猫腻,法家人物洞若明火,商鞅说官吏用来实现私利的办法,无非就是“在下面出卖国君的权利[1]”。结党营私、假公济私、张大旗作虎皮、狐假虎威……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
士吏“贤”负责看守因擅自抄录公文而被拘捕的大夫“?”,并奉命将其押送官府,不意?于途中逃亡。狱史命贤务必将他缉捕归案,然而未能如愿,不得已把?的母亲“嬐”拘押亭中。嬐的亲属找到贤,向他贿赂价值九十钱的小猪和酒,贤将嬐释放。由是案发。
本案发生在汉初的河东郡,贤最后被判处罚金四两,依据的是受贿与盗窃同罪。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说:“盗赃值……不盈百一十钱到廿二钱,罚金四两。”贤受贿的赃值是九十钱,所以处以罚金四两。这款律条源头在秦律。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说:“士伍甲盗……赃值百一十……当耐为隶臣[2]。”又说:“司寇盗百一十钱,先自告,何论?当耐为隶臣,或曰赀二甲。”司寇盗值百一十钱,依律得“耐为隶臣”,考虑到自首的情节,可酌情轻判,罚款二甲。由此可证,秦律中赃值百一十或以上,当“耐为隶臣”;没达到这个规定数目,罚款二甲。岳麓书院秦简说:“甲,值钱千三四四,值金二两”[3]。二甲就是黄金四两。秦律与汉律直接对上了号,只不过秦律罚款用“甲盾”做参照,汉律直接罚金而矣。
现今欧美不少国家亦把贪污受贿和盗窃归于同一罪名。
汉高祖八年,安陆县丞“忠”检举该县狱史“平”,隐匿无户籍成年男子“种”一个月。平的爵位是五大夫,现居安陆县和众里。到案后,平很快召供认罪。县廷确认平明知种没有户籍却隐匿在家,情节属实,因此判处平为隶臣,禁锢,同时不许以爵位抵罪。禁锢是对官吏的一种惩罚形式,相当于现在的剥夺政治权力。
以及之前的“醴阳县令恢盗公米”一案。
以及之后的“新棲县令谋杀狱史”一案。
这些案例均表明,官吏轻易就能权钱交易,而且实现权钱交易的机会多如牛毛,可见能量。你苦口婆心跟人家摆事实讲道理,人家当面点头如蒜,心底可能早已骂开了,一扭头又认真地把你的苦口婆心当屁放。就算“狠斗私心一闪念”,够狠的吧,但人心隔肚皮,到底有没有在心里发狠,狠到什么程度,没人看见,成与不成,还是把不准。把握不准的事往往风险最大,最容易出问题。法家思想不犯这浑,不冒这傻劲,他知道边界在哪,于是直接上刺刀,法令条规摆在那,有胆试试。关键还在于,这是能够兑现的法律,等同于刺刀见红。秦王政二十年(前227)四月初二日,南郡的郡守“腾”向所属县、道颁发了一篇文告,是为《语书》。文告的重点是申斥了县、道的不作为,以致实现占领南郡这么多年来,法制的推进工作依然不理想,腾因此重申了严明纲纪的必要性。文告提到:
……现在法令已经公布,听说官吏、百姓犯法有奸私行为的尚未敛迹,私自的爱好和旧有的习俗仍不改变,从县令、丞以下的官员明明知道而不加检举处罪,这是公然违背君上的大法,包庇邪恶的人。这样,作为人臣就是不忠。如果不知道,是不称职、不明智;如果知道而不敢处罪,就是不正直(不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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