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兑现的法律——秦史的秦律视野》
第53节

作者: 嵩阳云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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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4-10-28 08:58:00
  【连载118】
  8.粮仓天下
  已如前述,秦人的文书是通过邮传系统来传递的,或者逐县依次转发。接收单位必须标明接收时间和始发时间,这是在明晰责任。记录“奉召登基”文告那枚简牍的背面有一行话,“以元年十月甲午下,十一月戊午到守府”。发现这枚简牍的湖南益阳,秦时隶属长沙郡管辖,长沙郡的北境相邻郡就是发现睡虎地秦简的南郡。“元年十月甲午”就是文告的始发时间,“十一月戊午”就是长沙郡接收的时间,这符合睡虎地秦简《行书律》的规定:

  行传书、受书,必书其起及到日月夙暮,以辄相报也。书有亡者,亟告官。隶臣妾老弱及不可诚仁者勿令。书廷辟有曰报,宜到不来者,追之。
  传递或收到文书,必须登记发文或收文的月日朝夕,以便及时回覆。文书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官府。隶臣妾年老体弱及不足信赖的,不要派去送递文书。征召文书上写明须急到的,该人已应来到而没有到达,应加追查。
  洞庭郡关于“问值络裙程”的文书,迁陵县是秦始皇三十二年四月初八日签收的,当日,由一个叫欣的县吏经手,命一个叫快的人递送至少内,到达少内的时间是当天的“水十一刻下五”(奇怪的表述时间方式)。初九日“日中”,少内命一个叫处的佐吏将回复送到县廷,拆阅文书的人是欣,处经手签字。迁陵县对酉阳县的回复函亦于初九日发出,快于四月十一日早晨送达,始发经手人是欣。

  秦始皇廿六年三月癸卯,左公田“丁”向旬阳县廷报告,“烦”在旬阳县两次任职内没有照顾好小豆,以致歉收,应罚款钱三百一十四,烦眼下在迁陵县当差,故要求迁陵代旬阳追缴此笔罚款。旬阳县收到丁的文书后,三月辛亥(在丁发文八天后),旬阳县丞“滂”在后面批示,请求迁陵县向烦追缴款项。“兼”这个人书写了滂的批示并转抄了丁的发文。兼所抄写的这份文书在秦始皇廿七年十月辛卯旦,送达迁陵县,由“庆”拆启。九天后的十月庚子,迁陵县代理县丞“敬”做了批示,要求迁陵司空“以律令从事”。敬的批文由“虑”抄写,并交付“申”送到迁陵司空处。旬阳县交付迁陵县的这份文书,到此流转结束,藏于迁陵县。

  《行书律》又规定:
  行命书及书署急者,辄行之;不急者,日毕,勿敢留。留者以律论之。
  传送命书及标明急字的文书,应立即传送;不急的,当天送完,不准搁压。搁压的依法论处。
  “奉召登基”文告就标明是急件——亟布。洞庭郡关于兴发徭役的文书亦标明是急件——令人日夜端行,于秦始皇二十七年二月十五日下发,迁陵县于三月五日签收,当日即行文县尉,要求“听书行事”,同时要求县尉不得搁压贻误该件(皆勿留脱)。此件的经手人叫釦,邮人“袑”于当日“水下□刻(中间脱了一个字)”送达县尉。“走袑行尉”一句明确提到了邮人的名字,他叫袑。里耶秦简还提到“走贤”、“走印”、“走己巳”诸人。“走”是腿脚轻便之意,跟在“走”后面的文字当是人的名字。

  日期:2014-10-28 14:23:25
  【连载119】
  所以要清晰地记录邮人的名字,意在责任到人,谁的孩子谁抱回去,谁的问题谁负责。张家山汉简《奏谳书》记载了汉初的一起案例。一个叫内的邮人,爵位是官大夫(六级爵),其所负责传送的文书,延误了八日才送到。为逃避滞留文书的处罚,内擅自拆毁文书原封泥,更改了日期。河东郡最后以“伪书罪”判他。
  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提到:“发伪书,弗知,赀二甲。”发,意为拆阅。拆阅伪造的文书,未能察觉,罚二甲。至于“伪书罪”本罪如何罚处,秦简没有提到。求其次,我们来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之《行书律》的有关规定:
  “邮人行书,一日一夜行二百里。不中程半日,笞五十;过半日至盈一日,笞百;过一日,罚金二两。邮吏居界过书,弗过而留之,半日以上,罚金一两。书不当以邮行者,为送告县道,以次传行之。诸行书而毁封者,皆罚金一两。……更封而署其送檄曰:封毁。”
  里耶秦简出土有“酉阳丞印”四字泥封印章,当是当时人在寄发信函时用胶泥盖在信件封口上的一个印记,相当于今天信函使用的密封条。又有“迁陵以邮行洞庭”泥封印章,据说是一种特快专递方式,只有传递重要文件时才能使用,比如司法文书传递距离在五百里以上,地方官府上报的校计文书之类。内的情况是又延误文书,又毁封。内延误文书超过八日,一日罚金二两,应交罚金十六两。毁封罚金一两。根据秦律“二罪从重”的原则,二罪取其重,内应向官府上缴罚金十六两,也就是黄金一斤。一斤黄金的价值可以体现为一万钱,劳役一天是八钱,这意味着如果内以劳役抵偿债务的话,得服劳役近四年才能还清债务。

  秦至汉初的“伪书罪”所包含的范围十分宽泛,比如伪造通行证,伪造帐簿,涂改公文、证件等。蜀郡的佐史“启”主管刑徒,令史“冰”私自使用名叫环的城旦从事家务劳动,并将此事告诉了启。在刑徒劳役记录簿中,启谎称环在修理官署。官府就判处启“伪书罪”。负责采铁的官员擅自使用城旦为私人种田,又让城旦舂去煮粥。而在呈送郡府的文书中,有官员明知底里却慌称刑徒在替公家做事。该官员就被处以“伪书罪”。大夫“犬”有私马一匹,但无马传(马传即马的身份证明,官府禁止无马传的马出关),他指使大夫“武”潜入上造“熊”的房内,盗取其马传,并由武动手涂改。蜀郡判处犬与武共为“伪书罪”。

  《二年律令》:“为伪书者,黥为城旦舂”。男的黥为城旦,女的黥为舂。
  冒充高干子弟进行诈骗,时下适用“诈骗罪”,在秦代亦以“伪书罪”论处。
  南阳郡新野县人“学”,十五岁,身份是良家子,未曾服过兵役。其父“秦”为还债在官府从事劳役,然而诸事不顺,时遭官吏鞭笞,带着一肚子怨气回家便经常发怒。学亦为之苦痛之极,萌生了离家出走的念头。“学”曾学过文书业务,熟知官府文书流程,又有颗私人图章(作用是在封口处封缄),于是灵机一动,以“癸”的假名冒充是五大夫冯毋择的儿子。本案案发的时间在秦王政廿一年(前225),学不知从哪里听说在朝廷供职的冯毋择,爵位是五大夫,官职是将军,其实这一年,冯毋择的爵位应是“卿”。顺便提一句,冯毋择与上文提到的御史丞冯去疾,都是长平大战的主角之一、冯亭的后代,有功于秦朝,后来皆官居将相。冯去疾最后官拜右丞相;冯毋择赐爵武信侯,曾随秦始皇出巡。学遂以冯毋择的口吻给主管钱财的胡阳县少内丞“矰”,写了封信。胡阳县亦隶属南阳郡。四月二十一日,学带着这封信,壮着胆就去找矰。信是这样说的:

  五大夫冯毋择冒昧问候湖阳丞主,听说南阳郡的土地很适合耕种,被指定为公家产业。在下老了,癸与舍人“兴”一起前往贵县种地,但没带钱和谷种。希望丞主贷二万钱的款项和足够支撑一年的粮食,待庄稼长成收获,加倍偿还。别拒绝他。拒绝了他,我在朝廷就不好为丞主趋走服役了。丞主跟胡阳公一起回信给我个答复。冒昧奉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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