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兑现的法律——秦史的秦律视野》
第50节作者:
嵩阳云树 日期:2014-10-24 08:51:13
【连载112】
7.泥腿子干部
六月,农作物生长的旺季,田里出现了蝗虫,咸阳最里的吏民于是都下田打蝗虫去了。这才是乡吏应当承当的最重大责任之一,睡虎地秦简《田律》规定:
下了及时雨和谷物抽穗,应即书面报告受雨、抽穗的顷数和已开垦而没有耕种的田地的顷数。禾稼生长后下了雨,也要立即报告雨量多少,和受益田地的顷数。如有旱灾、暴风雨、涝灾、蝗虫、其他害虫等灾害损伤了禾稼,也要报告受灾顷数。
这项规定虽是针对县一级的官府而言,但具体执行人却是乡吏。因为乡吏才是直接面对百姓的治民官,掌握的是最直接的民生素材。于此,我们有必要来了解一下,秦代县-乡之间的办事流程。
秦始皇二十七年二月十五日,洞庭郡要求属县征调人员,将军械运往内史、巴郡、南郡和苍梧郡。迁陵县接到下行文书后,县丞“敦狐”于三月初五日指示县尉,要求告知乡司空、主管武器库的仓主,听从文书指示办事(听书从事)。县尉随即将文书转发给都乡司空,都乡司空传达给仓主。都乡又将文书转发给启陵、贰春二个乡。
迁陵县下辖都乡、启陵、贰春三个乡。按现今的文书流程,当是县廷同时向所辖乡镇下达文书。而迁陵县的情况表明,秦人的办事流程却是单向线型的,有如击鼓传花似地逐一传递,秦代习语称为“以次传”,这很可能考虑到里程远近和时效的问题。在那年,不具有同时下发文书的条件,而根据里程远近来递送,应该来说是比较科学、合理的。有资料显示,这样的文书传递形式在当时具有普遍性。
根据学者的研究,文书的“以次传”主要根据文书内容和距离远近来进行分别。如果文书内容要求多地、多机构参与,多采用“以次传”的方式,这样不仅可以广泛传递信息,还可以提高文书传递的效率。但如果文书只涉及签发和接受两方,且因距离较近不需要分程传递时,便无“以次传行”的必要[2]。于是而有秦代文书的另一种传递方式,叫做“以邮行”。兼这二种传递方式而有之的是睡虎地秦简《语书》:“以次传;别书江陵布,以邮行。”意思是,本文书在南郡各县依次传阅;另抄送江陵公布,由驿站递送。所以由驿站递送者,江陵县是南郡官府所在地故也。
“御史问直络裙程书”是里耶秦简中保存较为完整的一套文书,其中不仅包括皇帝制书、御史书等中央下行地方文书,而且还包含县与县之间的平行文书、县内的传递文书等。这对于我们研究秦代文书的传递,提供了第一手且是丰富的资料。“恒程”意为某项工作的一般标准,“直络裙程”即是置办络裙的一般标准。络裙意为生丝裙。整个文书的流程是这样:先是皇帝下制书,命令各郡向丞相上报年度的工作标准,即“举事可为恒程者”。洞庭郡的任务是上报置办“络裙”的标准。而后的秦始皇三十二年二月,御史丞“去疾”将皇帝制书附加在御史书前下发给洞庭郡,要求洞庭郡上报相应文书。洞庭郡于同年三月接到御史书,并以“以次传”的方式下发各县,在传递的过程中要求“书到相报”,防止文书丢失。该御史书在索、门浅、上衍、零阳等地间依次传递,这一年的四月初八日,通过酉阳县传递到了迁陵县。
日期:2014-10-24 14:14:02
【连载113】
迁陵县代理县丞“色”在接到文书后,先后发了两封文书。一是四月初八日,即接到文书的当日,色就将文书下达给县少内:“请查验核实后告知,收到文书后予以回报,请县少内金钱、财物主管拆阅此件,其它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令条文行事(它如律)。”四月初九日,色收到了代理少内的回复:“文书已收到,特予回禀。”
再就是四月初九日,色回复了酉阳县县丞主管:“贵县令史转发的御史‘问值络裙程书’已收到,谨告主管人。”
做工作要学会弹钢琴,秦人果然把“钢琴”弹得一水的清楚。先办紧要事,再回复酉阳县,这样的办事效律就是荀子亲眼看到的“朝间听决,百事不留”。这位向来以严刻著称的学者,不得不竖起大姆指赞叹秦国的百吏“莫不恭俭、敦敬、忠信而不楛(粗劣)”。这百吏当中就有乡吏。
秦时的乡吏至少有二员,一是乡啬夫,再是乡佐。貌似人丁不旺,实际上县一级的专业事务机构,比如仓、库(管武器)、田、司空、亭,在乡一级皆有派出机构,在行政上也接受乡的领导和监督。乡吏手下还有人数不明的里吏,看来还是足够腾挪的。
里耶秦简表明,县一级的专业部门,仅仓、司空、少内三部门的人员总数就达18人,其中仓八人,少内七人,司空三人[4]。秦中央、郡、县、乡均设有仓,仓的主管叫仓啬夫,属吏有仓佐、仓史等。仓啬夫设于县中,主管一县仓事,其属官便派驻乡中。睡虎地秦简《仓律》提到的“离邑仓”便是设于乡中的仓。乡主和在乡的仓主(主管仓者的泛称),要得在储存粮食的仓上盖印,以示负责。这说明,乡一级的仓既要接受乡的领导,又要接受仓啬夫系统的领导,属于双重领导。
基层田官系统有田啬夫、田典、田官佐等土地管理吏员。田啬夫是设于县一级“总管全县田地等事”的官吏,乡设田官,田官佐是他的属吏,里设田典。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田律》说:“百姓居田舍者毋酤酒,田啬夫、部佐谨禁御之。”这里的“部佐”当是指田官佐。
然后是司空系统,一直延续到乡。
秦律规定:“有事请也,必以书,毋口请,毋羁请。”有事请示,必须用书面请示,不要口头请示,也不要托人代为请示[5]。因此,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中,不管是亭长、里典,还是乡主,向上级报告案情时,多称“爰书”,此“爰书”当是情况报告书,简洁明了、言简意赅当是此一文体的要求。《盗马》案中,亭长对丙所盗的马、衣服的描述,简洁得就如白描画。《经死》一案中,令史对上吊自杀者尸体所在地点、系绳的地方、绳的粗细长短、自杀者的表现特征、头脚离系绳处及地面的距离等等,其观察之仔细,瞄述之准确,令人惊叹。秦要求“欲为吏”者,“必须习字九千方可”,看来并非务虚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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