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兑现的法律——秦史的秦律视野》
第41节

作者: 嵩阳云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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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的是匿赀罪,其赃款亦超过六百六十钱,法定刑是“黥为舂”,因自首减罪一等为“完为舂”。县廷眼下犯嘀咕的是无法确定的身份。根据的供述,沛生前曾告诉宗人和同里的大夫快、大夫臣、走马拳、上造嘉、上造颉说,他跟有了四个孩子,不想另行再娶了,想让进入宗族,正式成为他的妻子。也实际履行了作为“人妻”的宗族职责。比如里人死了,同里人要出钱助葬,就按照“人妻”的身份被分派了款额。又体面地参加了宗族祭祀的聚会餐饮。对于的供述,上述诸人出庭予以证实。问题是,的供述与户籍登记和乡啬夫等人的供述不一致,县廷一时难以定夺。如果的身份是庶人,判“完为舂”是适当的。但的身份要是大夫沛的妻子,根据秦律,上造以上的爵位有减刑的特权,其妻子亦可以享受减刑,应判为“耐为白粲”。白粲原是女犯为宗庙择米的劳役刑,后来也从事其他劳役。

  县廷最后拟定:以大夫妻的身份定罪,识知匿赀而不告发,处以赀二甲;或者以庶人的身份定罪,识“完为城旦”,并加上脚镣送到蜀郡。可惜的是,未见上级就本案作出批复的相关记载。但不管怎么说,沛是放免了、识的奴隶身份,识还得到了价值不菲的产业。
  运气够好的话,奴婢还有机会成为主人的法定继承人,前提是主人不幸而无子女以继承产业。这就涉及置“後”的问题。“後”是家主选定、经官府确认的法定继承人,这就是《法律答问》所说的“官其男为爵後”。多数以亲子为“後”,也有以养子为“後”,乃至奴婢也有可能得到这样的资格。如前所述,“爵後”指继承爵位,一定只能由一人继承,因爵位无法均分。至于财产则可以由所有子女均分。陆贾就把财产析为五份,均分给五个儿子。跟司马相如私奔的卓文君,亦分得一份丰厚的家财。刘邦在其父刘太公健在时,便与兄弟分立,其向以“不事家人产业”著称,而尚有田地可供妻、子耕作,当是从刘太公处所分得的家财。

  日期:2014-10-13 14:12:48
  【连载94】
  里耶秦简发现有二起涉及财产继承的文书档案,一起是给儿子的,一起是给女儿的。故事的发生地均在迁陵县都乡高里,迁陵县即现今的湘西龙山县里耶镇。秦始皇二十二年(前215)六月乙巳日,士伍“武”自愿将成年男奴“幸”、“甘多”,成年女奴“言”、言的儿子“益”等,外加母马一匹,给未成年的小儿子“产”。保人是高里里典一个叫“私”的人,都乡啬夫(相当于乡长)“武”出具了文书证明。三年后的秦始皇二十五年七月戊子日,士伍“广”自愿将成年男奴二人、未成年男奴二人、成年女奴四人,以及一些禾稼、器物,钱六万,给现居住在阳里的大女儿“胡”。保人是里典“弘”,出具文书证明的是都乡啬夫“沈”。

  上述情况表明,秦人分割财产,必要有乡啬夫在场,否则无效。就是说,所谓的遗嘱(即“先令”),只有经官方确认才能生效。关于这一点,我猜测很可能与财产申报制度相关。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说:
  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财物,乡部啬夫身听其令,皆参辨劵书之,辄上如户籍。有争者,以劵书从事。毋劵书,勿听。

  秦至汉初,百姓建立新户籍,通常是在八月份。
  鉴于家财的父子相继,因此秦律振振有词地说,“父盗子,不为盗”。父母吃点拿点子女的,全属正常,合乎天理,岂能以“盗”论。是以“不为公室告”这条规定的意义在于,赋于父母提请惩处子女的权利。这就如孙悟空头上的紧箍咒,什么时候念,要不要念,那可得看唐僧的脸色,这足以镇慑到子女了。再加上精明的陆贾手上还捏着一把价值不菲的宝剑,养老看来不成问题。尽管“子盗父”,列归“盗”的行列,但并不按一般意义上的盗罪来处理,却是适用专属于亲属间的侵犯的特殊原则,刑名叫“家罪”。比如“贼杀伤、盗它人”为“公室告”,“子盗父”就不为“公室告”——不予受理。父子居住在一起,子杀伤及盗窃父亲的奴婢、牲畜,父死后,有人控告,就不予受理。

  “家罪”无疑扩张了父权,只要父母不认为是“盗”,就不算盗;父母一旦认可是盗,其子女势必涉嫌不孝而受到官府的打击。秦人在法律上确保了养儿以防老的有效落实。
  钱做人在在难免,何代无之,但也不能见钱眼开,事事论钱,要都这样,那清风明月值几钱?政治清明又值几钱?人世的温暖法家也是懂得的。贾谊偏狭,他就抓了一句“母取箕帚,立而谇语”,这又何代无之,何致于上纲上线,那怎么不说惊在信中细细地叮嘱“新负(媳妇)勉力视瞻丈人”。土豪张负嫁孙女,就叮嘱她:“毋以(陈平家)贫故,事人不谨。事兄伯如事父,事嫂如母。”这才是人世的温情与体面。韩非所在“山东”社会未为法家全部笼罩的社会,可他照样注意到一个现实:为人子常抱怨老子懒惰,不如他人之亲勤快(《韩非子·忠孝》)。这又怎么说?比起刘太公抱怨刘邦,哪个更让人易于接受?书生的特点就是脱离实际,喜欢看着天空想象晴雨,有时连天空都不看,直接盯着并不华丽的天花板。***说:

  “三国时吴国的张昭,是一个经学家,在吴国是一个读书多、有学问的人,可是在曹操打到面前的时候,就动摇,就主和。周瑜读书比他少,吕蒙是老粗,这些人就主战。鲁肃是个读书人,当时也主战。可见,光是从读书不读书、有没有文化来判断问题,是不行的。”
  湖南的曾国藩也笑谈一些史书,把战争写得那么胡哨,全是外行人的外行话。
  知识分子有时候就是这么天真。
  日期:2014-10-14 08:30:44
  【连载95】
  4.你耕田来我织布

  有份民国时期的婚书证词一度很让人上心,词曰:“两姓联姻,一堂缔约,良缘永结,匹配同称。看此日桃花灼灼,宜室宜家;卜他年瓜瓞绵绵,尔昌尔炽。谨以白头之约,书向鸿笺,好将红叶之盟,载明鸳谱。此证。”执子之手当然追求白头偕老,这是怎样的岁月宜人。秦取小家庭制,想也是这样的家室理想。睡虎地秦简《日书》就载有娶妻嫁女这方面的习俗禁忌,什么“直营室,以出女,父母必从居”,“戊与亥是谓分离日,不可取妻,取妻不终,死若弃”,“凡取妻出女之日,冬三月奎娄吉。以奎,夫爱妻;以娄,妻爱夫”,诸如此类。人之常情都喜欢“旺夫相”,没人愿意娶一个“扫帚星”、“丧门星”放在家里,悍妇也不成。但要以妻悍为借口而动手打人,准得吃官司。《法律答问》说:

  妻悍,夫殴治之,决其耳,若折肢指、胅体,问夫何论?当耐。
  妻凶悍,其夫加以责打,撕裂了她的耳朵,或折断了四肢、手指,或造成脱臼,问其夫应如何论处?应处以耐刑。
  人妻若真对长辈无礼,行为粗野,自有相应的律条来治她而轮不到拳头。律曰:女子“敖悍,完为城旦舂,铁系其足,输巴县盐”[2]。女子犯凶悍罪,应判处“完城旦舂”,戴上铁镣,输往巴县盐官处服役。这说明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对等的,从结婚须登记开始,至离婚须报官结束,均有相应的律条来调节双方关系。什么“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什么“千年媳妇熬成婆”,什么“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礼记》)”之类,要么是很久以前,要么是很久之后的事。在秦代,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是重要的,她们直接参与生产劳动,户里户外,忙里忙外。既挽起裤脚下田干活比如吕氏,回到家里,锅碗瓢盆,种桑养蚕,纺线织布,自也是她们的本份。《战国策》提到,黄河岸边的某个村落,有一群女子常聚在一起赶夜做女红,每人轮流负责一晚上的光明,这样既可以聊闲天打发时间,又节省了蜡烛。有一女子,家贫,实在买不起蜡烛,于是每次都提早去,打扫卫生,铺好草席,等待同伴的到来。但女伴们还是不乐意,商量要把她赶走。买不起蜡烛的那个女子含着眼泪说:“妾以无烛,故常先至,扫室布席,何爱馀明之照四壁者?幸以赐妾,何妨于处『女』?”女伴们终为她的真诚所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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