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兑现的法律——秦史的秦律视野》
第38节

作者: 嵩阳云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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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4-10-09 14:43:53

  【连载87】
  不依法征发徭役要受到处罚,同样的,官吏押送刑徒去服役而刑徒跑了,看来处罚也是不轻。秦律规定:官吏“监领人犯而将人犯失去,能自己捕获以及亲友代为捕获,可以免罪”[21]。要捕获不了呢?秦律虽无明文规定,但依大夫甲的例子推断,顶替去做个苦役看来是免不了的。刘邦做为一亭之长,手拿二尺板,动不动就吆三喝六地要这样要那样,不可能连这都不懂。县里派他送劳工前去郦山服役。还没出沛县,刚走到刘邦的老家、丰邑西面一草泽地的时候,就有劳工跑了。刘邦面临的出路有二个:一是亲自追逃,逮了逃亡者来除罪;再是回去吃官司。《史记》提供的说法是,刘邦“自度比至皆亡之,到丰西泽中,止饮,夜乃解纵所送徒”。好心把他们全放了,然后他也跑了。刘邦那样乖巧的人,会好心到甘心触碰刑网的程度?再说,那些入了户籍、傅籍的人,怎么跑,左右不离逋事,能跑多远?

  合理的解释是,确有人跑了,也有人没跑,但对于刘邦来说,只要有人跑了,他就没法收台。于是“徒中有壮士愿从者十余人”就怂恿他,不如干脆落草,图个痛快。其中就有樊哙。《樊哙列传》说他“与高祖俱隐”。一个杀狗的营生,隐个屁,说白了就是落草为寇。樊哙没有成为刑徒的记录,说明《汉高祖本纪》中的“徒”当是指劳工,而非刑徒。他们后来的行踪据《汉高祖本纪》的揭露是“隐于芒、砀山泽岩石之间”,也就是在芒山和砀山的草泽、丛林之间来回流蹿。史书接着说道,“沛中子弟或闻之,多欲附者”,这一句又有点奇。当时天下未乱,陈胜未起,沛中子弟都想跟了刘邦去山林流蹿,那么出路呢?我的观点是,这里的“隐”其实是司马迁的为尊者讳,所谓的沛中子弟“多欲附者”,未尝不是跃跃欲试想去缉拿了刘邦以领赏的意思。要知道秦律有明文规定:只要捕获够判“完城旦”或“刑城旦”以上罪的人犯,每捕捉一人,就奖给黄金二两[22]。同时,只要捕获应处耐刑以上的逃犯,就可以取得逃犯随身携带的钱财[23]。赏格很高,重赏之下必有勇夫。

  刘邦落草的时候是在秦始皇统治时期,彼时天下并未大乱。当然有巴巴指望它乱的人。比如满怀怨恨情绪的六国之后,又有“始皇死而地分”这样蛊惑煽动人心的事件。那么《樊哙列传》与《汉高祖本纪》都提到的“隐”,事实上,应当还有另外含义。一是果然盼着乱,好洗脱罪责,顺带混水摸鱼。再就是等待大赦的机会,期待“既往不咎”。偏偏秦始皇不领这个情,“久者不赦”,这就断了刘邦的念想,只得继续在山间流蹿。时间一长也就意味着,刘邦落草为群盗的事实尽人皆知,他并非去追亡。

  在秦代,群盗是重罪,必得连坐其妻、子。是以《任敖列传》记载道,“高祖尝辟吏,吏系吕后,遇之不谨。”辟吏,意即躲避官吏的拘捕。《史记》提到刘邦在亭长任上犯事有二起,一起是与人斗殴,但当时他没有跑;再就是本案。由此来看,刘邦的所谓“辟吏”当是指落草为寇这一起。这样根据连坐,吕氏就被请进了大牢。当时任敖在沛县做狱吏,因为与刘邦私交甚好,见主办刘邦一案的官吏对吕氏很是不礼貌,怒而打伤了他。这么一来,任敖估计也干不下去了,于是,一不做二不休,劫了吕氏的狱,一起投奔了刘邦。司马迁遂神秘兮兮地写道:“吕后与人俱求,常得之”。据说是刘邦头顶上常有云气飞扬的缘故。

  《史记》有时候应该这样读,虽然难免疯狂。

  日期:2014-10-10 08:25:36
  【连载88】
  3.有情父子
  吕氏后来变坏了,当初她是那样温柔地请路过的老人喝茶。荀子一定会遇到日暮了却还赶不到前面那家客舍的窘状,这时候,只要他轻扣哪一家的柴扉,定也会遇到如年轻时的吕氏那样的人,衣着朴素,嘴角含笑,举止得体。你只要向她略作说明,并且向她出示有效的证件(这个必不可少),她定会很客气地把你让进堂屋。然后招呼她的男人与你搭话,她转身进入厨房。孩子的笑声不知从哪来飘了过来,可能来自隔壁屋,也可能来自屋后宽敞的场地。

  这时候,坐在堂屋里的荀子有机会观察这座坐北朝南的独体建筑,左右两边各是一间卧室,厨房在右卧室的后面,旺旺的柴火的哔剥声就从那里传来。屋顶已用上先进耐用的瓦片——来的路上他看到一座规模不小的瓦窑,仅运土工就有20多人,制造瓦片的工人约有30人,巨大的瓦窑像个冲天而起的粮仓,有二人在负责火侯[1]——板壁木料虽粗糙但明显精细地加工过。斗笠挂在墙上,蓑衣在穿堂而过的风中晃动。荀子注意到堂屋前面有一块平整的场地,场地外面是一圈垣墙,目测大约有六、七尺高。垣墙外面的桑树早已枝丫舒展,向天空要自由去了[2]。这些桑树是家庭主妇的心头肉。这样的季节,她们每晚要起来二三次,不断地给疯长的白白胖胖的蚕添加桑叶。蚕吃桑叶的声音,沙沙沙,像在和风细雨。养蚕、吐丝,接下来就是一连串的经济利益,因此上至尊贵的朝廷,下至勤俭的农家,皆把种桑当作本份事,家家都种,形成良好的自给自足的生态圈,孟子说“五亩之宅,树之以桑”,这在秦国已是普遍。谁要胆敢动一动桑叶,哪怕一指头,也要成为官府严厉打击的对象。因为盗桑就是盗民本,虽然就经济价值来说,桑叶不值一提。《法律答问》说:“或盗采人桑叶,赃不盈一钱,何论?赀徭三旬。”就算不值一钱,也要罚处一个月的徭役,这是相当严重的。

  桑树种在围墙之外尚且如此,爬窗撬锁更不用说了。《法律答问》说:“抉錀,赎黥。”[2]撬门键(通常称门栓),判处黥刑但允许以钱赎罪。那么如何才叫“抉錀”?可以分三种情况加以讨论:一,如果已成功破门而入并偷走财物,不管赃物多寡,均按盗的上限“盗赃值六百六十钱以上”(相当于黥城旦、舂)予以判处。二,作为“抉錀”罪处理,本来打门是必要条件,但如果偷盗意识明确无误,即使门未被打开,也要以“抉錀”罪论处。反之,偷盗意识固然是必要条件,但只要一旦门被打开,则不管有无偷盗意识,这一刑罚均适用。三,虽然撬了锁,但只要无意偷盗,并且没有破门而入,就不能算作“抉錀”,故仅由于撬锁事实而受到对其撬锁行为的惩罚——赀二甲。《秦汉法制史论考》一书中的这段论述,基本忠实于《法律答问》的记载[3]。对于既遂那就没什么好说了,如属未遂,那么在秦律中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欲,将成为量刑的标准。这和断家王的思路是一脉相承的。

  日期:2014-10-10 14:11:11
  【连载89】
  比盗桑、撬锁严重的是,如果胆敢不经招呼而入人庐舍,私闯民宅,那么他的命运从此将变得捉摸不定。《贼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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