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兑现的法律——秦史的秦律视野》
第36节

作者: 嵩阳云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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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会,笞;未盈卒岁得,以将阳又行笞。”今士伍甲不会,笞五十;未卒岁而得,笞当加不当?当。
  “不报到,应笞打;未满一年被捕获,因游荡罪应再笞打。”如士伍甲不报到,应笞打五十;未满一年被捕获,应否加打?应当。

  无所事事,游手好闲,好吃懒做,导致生计无着落,就构成游荡罪。秦律的习语称“将阳”。后文将要提到的“里中女子遇刺”一案中,有外地流窜来的士伍“武”,就因为终日“将阳”游荡,而被官府列为嫌疑人,受到调查。“不会”指逃避官府役使,不按规定报到,又叫“逋事”。报到后逃亡,没有服足徭役时间,叫“乏徭”。《法律答问》对此的解释是:
  何谓“逋事”及“乏徭”?律所谓者,当徭,吏、典已令之,即亡弗会,为“逋事”;已阅及屯车食若行到徭所乃亡,皆为“乏徭”。
  什么叫“逋事”和“乏徭”?律文的意思是,在徭役的时候,吏和里典已下令征发,随即逃亡,不去报到,称为“逋事”;已经参加检阅、共同乘车和吃口粮,或已到服徭役地点,然后逃亡,都作为“乏徭””。
  日期:2014-10-07 20:18:30
  【连载83】
  徭役,顾名思义就得离开本里本乡,到官府指定的外地去从事劳作。“更卒”就得按时出现在郡县所指定的地点,“正卒”就得扛枪去前线,屯戍就得去边关建筑和修补城墙。就是说,张三从甲县到丙县服徭役,到规定时间还没有在丙县露面,那么丙县主管官吏就会起动相关程序,致函甲县,请求协助查明真相。《封诊式》就记载了这样一则文书:
  谨告某县负责人:男子某供称:“是士伍,住在某县某里,逃亡。”请确定其姓名、身分、籍贯,曾犯有何罪,判过什么刑罚或经赦免,再查问还有什么问题,有几次在簿籍上记录逃亡,逃亡和逋事各多少天,派遣了解情况的人确实写录,将所录全部回报,谨告负责人。
  据此可知,秦代关于治下子民的档案记录是相当完备的,至少事关国家的核心内容不会出现缺漏,尤其是记录徭役的“薄籍”,其内容当是完整具体的。薄籍就是前文所说的傅籍,其记录的对象是成年男子,作为征发徭役的依据。户籍与之不同,户籍是一家人的身份证明,即“名事里(姓名、身分、籍贯)”。《封诊式》“亡自出”条就是户籍与傅籍的适用。某士伍先逃亡后自首,其籍贯所在的乡验明正身后,修书一份,送诣县府请求处置。该乡在报告中提到:

  男子甲自行投到,供称“是士伍,住在某里,于本年二月不知日期的一天逃亡,没有其他过犯,现来自首。”经讯问,其姓名、身分确实,于二月丙子日游荡逃亡,三月份逃避修筑宫室劳役二十天;四年三月丁未日簿籍记有他曾逃亡一次,共五个月零十天,没有其他过犯,无须再行查问。将甲送交里典乙验视,现命乙将甲押送论处。
  根据规定,这个士伍甲将面临笞刑的处罚。笞刑就是用竹、木板笞打犯人,通常是后脊背,有笞十、笞五十、笞人百、加重笞等规定。笞刑虽是肉刑的一种,但与黥、劓等肉刑的区别在于,后者残损犯人肢体,使其不能恢复到原来的形状。而笞刑旨在让犯人体尝到肉体的痛苦,不以残损其肢体为目的,因而又将笞刑称作痛苦刑。当然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也会出现犯人致残或致死的意外。关于士伍甲的情况,县廷还将酌情予以减轻,毕竟有自首(自出)的情节。

  士伍是无爵者,大夫是有爵者,且是高爵。作为高爵的大夫,倘逃跑,法也是不容他。大夫甲鞭打鬼薪,鬼薪生气起来,跑了。官府因此惩罚甲顶替服役,直到逃跑的鬼薪被捕获。这时,大夫甲自感一肚子委屈,瞅了个空也跑了。一个月后被拿获,罚款一盾,仍旧服役。没想到大夫甲再次选择逃跑。这次跑得时间比较长,有一年之久,官府处之以“耐刑”,貌似比笞刑轻,实则其重无比。因为这意味着大夫甲的光明的政治前景就此被拦腰斩断,他被剥夺了任何为官的资格,好生浪费了这大夫高爵。要知道,大夫之爵也不是唾手可得的,比照樊哙亲冒矢石的凶险即可知。

  同样是逃跑,大夫甲的逃跑仅只是逃跑,意义普通,秦律称“亡”;士卒“毋忧”未到屯所而逃跑,这就是“逋事”。“毋忧”最后被处以腰斩,怕是对“逋事”的极重处罚。
  日期:2014-10-08 08:42:49
  【连载84】
  毋忧是南郡夷道人,身份是少数民族。我们在前面说过,道是少数民族聚居县,夷道即现今的湖北宜都。汉高祖十一年(前196)六月戊子日,名叫九的发弩卒逮到毋忧,并解送夷道,告发他接到征发屯卒的文书后逃跑,不去指定地点报到。毋忧辩称:“按法律规定,蛮夷成年男子每年交纳五十钱以当徭赋,不应再服兵役,因而接到郡尉窯的征兵命令后,未到指定地点就逃跑了。”郡尉窯作证说:“南郡郡尉府确就征发屯卒下达有专门命令,《蛮夷律》并没有规定不征发已交纳賨钱者,所以征调毋忧服兵役。”

  县廷诘问毋忧:“法律规定蛮夷成年男子交纳賨钱后,可以免除徭赋,并没有说不再服兵役。就算可以不服兵役,郡尉窯既然已经征调,你就是一名屯卒,却擅自逃跑,作何解释?”毋忧说:“我们蛮夷君长交纳了賨钱后,就免除了兵役。”
  县吏经商议拟了二条意见:判毋忧腰斩,或不当定罪。说明这又是一起疑难案例。廷尉最后批复:腰斩。
  蛮夷首领享有一定司法特权,这在秦律中是有明文规定的。毋忧援引这个成例,并不能成为其开罪的理由,因为他并不是地位特殊的“君长”。毋忧一案,除了让我们看到惩处“逋事”之严厉外,由此也生发出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
  种种迹象表明,在那个年代,军法与民法俨然形成二个体系。军法中上一级军官有诛杀下一级军官的权力[12],并不需要经过司法审判。下文会提到,司马穰苴甚至直接诛杀了同级别的庄贾。而在有别于军事的地方民法体系中,入人于罪是需要经过严格的司法程序的。随意给人定罪叫“刑法擅断”,这是为商鞅所摒弃的思想,张释之就据此而严重地驳了汉文帝的面子。根据“战诛之法”,士卒临阵脱逃,后续部队一经发现,即可就地诛杀[13]。现在我们来看毋忧的情况,士兵(屯卒)毋忧未到屯所中途逃跑,士兵(发弩卒)“九”发现了他,这个时候“九”是怎么做的呢?“九”的做法是捕获毋忧,并把毋忧押送至官府。除此之外,“九”不敢把毋忧怎么样。这个关键的细节告诉我们,在到达指定集结地点之前,毋忧接受的应当是民事而非军事的约束。如果毋忧的逃跑不属于民事范畴的“逋事”而是属于战场上的临阵脱离的话,“九”完全有充分的理由就地诛杀之而不必跟他废什么话。

  之所以对毋忧一案进行详细的分析,是为了引出一个人,他就是陈胜。依我的观点,毋忧的情况和陈胜有点类似。就是说,同样是“失期”,军法上的失期与民法上的失期,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睡虎地秦简《徭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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