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兑现的法律——秦史的秦律视野》
第30节

作者: 嵩阳云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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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主下嫁与恩宠拢络、入卫与人质,似乎都可以归于“术”的范畴,这是面团与石头的问题。遇着面团,锦绣堆中养出来的纤纤玉手,亦能玩出花样,外人看来还挺象一回事。倘砸在手里的不是面团而是质地坚硬的石子,除非练就长满老茧的金钢爪,不然圆圆扁扁的,你试试。秦二世就遇到这个令他头疼的问题。秦是马背上打来的天下,又不是罕见鹿、马的南方越人,岂会不识鹿、马。赵高指鹿为马,简直是在开玩笑。说鹿说马,不过是“知时务”的站队而已。这么说来,秦的江山之坏,倒是玩弄权术玩坏了的。秦始皇会玩,二世就玩不转;曹操会玩,曹丕就逊色得多,越到后来越逊色。曹操玩坏了汉献帝,赵高玩坏了秦二世。被胜利冲昏头脑的秦始皇,不经意之间玩坏了本已行之有效的制度。就如韩非曾竭力主张的一样,这种制度本是为这种人设定的:智慧平平,手段平平,能力平平,神明也神明不到哪去,坏也难以坏出水准,总之是你我一样平常的头脑,然而依健全的制度来做事,不会有大功但也无大过,起码江山是保得住的,列祖列宗是可以得“血食”的。这种人就如秦二世,这种比“术”更保险一些的制度,就是“以律令从事”的制度,比如首功制、保举制、“以吏为师”、上计制度、刑事诉讼制度等等。

  由此看来,蒙毅的质任,蒙毅与赵高之间的纠葛皆非最佳平衡术。赵高、李斯与二世,倒成了名符其实的结党营私,范雎与郑安平、王稽貌似小集团,然而范雎就死于连坐制。仅就连坐制以及由此产生的职务连坐来说,由于它的威慑意义,监督的落实,优秀人才的选拔,反倒成为一种可能。岳麓书院秦简“同、显盗杀人”一案,就发现了位破案能手。
  成年女子“婴”等告发,有弃妇“毋忧”被绑而死于她的田中庐舍,衣服丢了。狱史洋奉命前往勘查现场,发现案犯反侦查能力极强,现场并无遗留有效作案线索。洋于是变更侦查方向,通过盘问常住地以及接触、投宿等场所的人,了解相关情况,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同”。
  同的身份是“隶臣”,但他在接受质询时却谎称是“归附正义的”,也就是从它国逃奔秦国的,目前给人做傭工。洋通过调查发现同在撒谎,同改口说:是隶臣,不是归附正义的。问他为什么要撒谎,同难以自圆其说,洋以此为突破口,顺利侦破了残忍杀害“毋忧”的凶手,同和显。
  同和显对百姓危害极大,被判处磔杀。
  县官“绥”在例行向上级报告案情时同时保举了狱史洋。他在文书中提到:“同和显作案手段残忍,对百姓危害极大,而本案没有物证可征,难以侦破。洋千方百计进行研究和秘密调查,多方侦查找出犯罪嫌疑犯。”他肯定:“洋清正廉洁,精通法律业务,厚道诚实,奉行公务,用心公平,态度端正有礼。劳绩和年龄符合法律标准。”因此,特“保举并请求任命洋为郡卒史,以勉励其他官吏[3]。”卒史是秦汉中央、郡级军、政机构中的吏员之一,县廷不设卒史。

  “绥”对“洋”的保举是因为“洋”是破案的内行。
  魏冉对白起的保举是因为白起是打战的内行。
  日期:2014-09-28 07:58:25
  【连载70】
  公元前294年(秦昭王十三年),左更白起攻克韩国之新城,兵锋直指要塞伊阙。此时屯驻宜阳的秦军指挥官是向寿,左更白起似乎归他节制。左更是二十等军功爵中的十二等爵,有出将的资格,但能不能出将,出任哪一级别的将,决定于高层对你综合素质的认识。魏冉看好已有相当级别和拥有更多作战经验的白起,冒险以自己的政治前景乃致性命作保,促成白起取代向寿而成为独挡一面的主将。不久之后发生的事实证明,魏冉的眼力是惊人的,他完全可以改行去相千里马。

  公元前293年(秦昭王十四年),白起向扼守伊阙的韩、魏联军发起进攻,一举击溃敌人,拿下五座城池,斩首二十四万,虏魏将公孙喜。西周君投降的时候献地36城池、口3万,白起一战灭掉了八个西周国。胜利的旗帜在险要的伊阙上空飘扬,白起晋升为国尉。被保举的白起已经迁官,这意味着魏冉脱离了与被保举者白起的职务连带责任。魏冉后来下台,白起因此不受牵连。
  穰侯魏冉的封地在穰,现今的河南邓县,最初是楚的地盘称邓,后属韩,秦昭王取之。可见也是板块活动频繁的地段。据说魏冉又给自己增加了一块封邑,越过韩魏的国土远在东方的陶,传说中陶朱公的陶,现今的定陶,古时商业发达,商旅云集。乐毅率领联军攻打齐国的时候,秦国乘机从齐国手中抢来的。一时抢来容易,怎么长久守得住确实让人纳闷。范雎以之为由头来攻击魏冉,《史记》写秦昭王的反应只一个字“悟”:对啊,这家伙尽干损公肥私的事,有本事自个弄去,别他妈的老是动用国家力量替你开拓地盘。于是,公元前266年,把魏冉赶到了定陶。

  “穰侯出关,辎车千乘有余”,气派是相当气派的。
  穰侯最后死在定陶,说是“忧死”。是忧惧秦王的加害、政敌的报复(到底心狠手辣地杀了那么多秦昭王的兄弟),还是担心守不住定陶而被敌国拿将去吃劳饭,不得而知。穰侯出关,秦昭王允许他“辎车千乘有余”,说明秦昭王是不担心穰侯会出问题的,秦始皇游梁山宫,从山上看见丞相李斯的车队排成长龙,排场气派,心里就老大不乐意(弗善)。从这点讲,穰侯的结局比吕不韦幸运得多。

  日期:2014-09-28 14:31:44
  【连载71】
  7.吕不韦案
  吕不韦担心与赵太后之间的亲密关系会出问题,终究出了问题。赵太后地位再高,丞相吕不韦权力再重,赵太后也是寡妇,吕不韦也是有妇之夫。寡妇门前是非多是说有伤风化,但有妇之夫吕不韦与赵太后搞在一起,这在秦代是触犯律条的事,罪名“奸非罪”,男女一律治罪。睡虎地秦简《封诊式》有案例称,某里士伍甲发现,有男女在白昼通奸,当即将两人捕获,装入木囚送到官府[1]。《法律答问》说:

  “纳奸,赎耐。”今纳人,人未蚀奸而得,何论?除。
  睡虎地秦墓竹简注释小组释读为:“容使坏人入内,应赎耐。”如容人入内,人们没有让他的奸谋得逞,就把他捕获了,应如何论处?免罪[2]。
  荷兰汉学家何四维认为“蚀”当读为“食”,是**的意思,怀疑是性关系方面的犯罪。“人未蚀奸”意思是通奸未遂。这得到了岳麓秦简“得之强与弃妻奸”一案的证实,其中提到“欲强与奸,未蚀”及“未蚀奸”的话语[3]。家奴强行与女主人发生性关系,秦律上的论定是“比殴主”。在秦代,殴主是死罪。“同父异母相与奸,何论?弃市。”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之间通奸,要被处以弃市之刑责。弃市就是绞死。《法律答问》还提到一则案例说,甲、乙都与女子丙通奸,甲、乙因争风吃醋而彼此互相刺伤,但女子丙并不知情。商鞅严禁“私斗”,甲、乙犯的是“斗殴伤害罪”,女子丙未参与其事,所以不受牵连。但由此产生一个问题,女子丙明明是通奸罪的行为,法廷最后对她却是“毋论”,这如何解释?还是说,斗殴归斗殴,通奸归通奸,另案处理女子丙呢?这个问题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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