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兑现的法律——秦史的秦律视野》
第16节

作者: 嵩阳云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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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廷尉接到申诉后,即启动相关法定程序,调阅原审档案卷宗。原案是这样:士伍毛到雍县市场卖牛,亭长庆盘问后怀疑牛是毛偷盗的,就把毛捆送雍县官府,时间是秦王政元年十二月十六日[5]。令史腾讯问毛,他供述:“是士伍牜巳的牛,未与他人共谋。”但是牜巳说他的牛没有被盗。毛于是更改口供说:“约在十二月五日,和乐人讲谋划偷盗士伍和的牛,并将牛牵到讲的家。讲的父亲处也看到那牛”处出庭作证说:“我负责看守汧邑南门,十二月某一天的下半夜,毛牵来一头黑母牛,然后又牵走了。其他事一概不知。”和说:“我的黑母牛原来在南门外放养,现在找不到了。”把毛偷的那头牛牵来给和看,和作证说那就是自己的牛。

  由于毛的供述提到了与讲合谋盗牛,雍县因此拘捕了讲。讲抗辩说:“十一月我已在咸阳服徭役,不可能和毛一起偷牛”毛又改口说:“十月时已商量偷盗放在南门外的黑母牛。十一月再次商量说,在讲出门服役之时,我单独盗牛并卖掉,再分给讲部分钱。十二月腊日,我一人将牛偷到手,牵到雍县卖时,被抓获。”
  诘问的环节,毛进行辩解,讲更改了口供,和毛所说的相符,承认盗牛。雍县据此审定:讲和毛合谋盗牛,审讯属实。二月十七日,县丞昭、令史敢、令史铫、令史赐判决讲“黥城旦”。黥刑就是在脸上作犯罪的标志,以侮辱之。城旦就是做苦役。黥城旦就是说,不但要在脸上刺字,且还要长期从事沉重的苦役。秦代的刑徒都是没有刑期的。
  以上是原案卷宗的记录。

  日期:2014-09-06 15:31:06
  【连载35】
  现在讲提出申诉的理由是遭到刑讯逼供:我十一月份要服役,十月月末已集中在咸阳,不可能与毛见面。初审时,令史铫讯问有没有与毛共谋盗牛,我不承认。铫就用石头槌打我的脊背多下,背疼痛数日。几天后,又问偷牛的具体情节,我回答说确实没有偷。铫又把我槌倒在地,用水浇我的脊背。这时,毛就坐在我的旁边。铫问毛:“你交代一下和讲一块偷牛的情节。”毛说:“我是十月中见到讲,和他共同谋划偷牛的。”我申辩说:“毛没有和我商量过。”铫就说:“毛说的是真实情况。”我因为担心再次遭到笞打,只得违心承认与毛共谋盗了牛。

  根据讲的供述,法廷当场检验了讲的遭到笞打的脊背,发现有粗如指大的瘢疤十三处,小的瘢痕相互交织,由肩到腰,密不可数。
  传讯毛,与讲当廷对质。
  毛坚持说:“大约在十一月底的三天内,和讲去盗牛,逮住后又放了。”讲反驳说:“十月的后八天,我受走马都魁雇傭去了咸阳,十一月一日起,即在咸阳服徭役。”见无法再自圆其说,毛只得坦白承认:“没错,是我独自一人偷的牛”接着陈述了在雍县被捕后初审的情形:
  我供述偷了牜巳的牛之后,令史腾接着问:“和谁一起偷的?”我回答说是自己一人所为。腾说:“你撒谎”,便动手笞打我的背部六下。过了八九天,腾调查发现牜巳并没有丢失牛,我改口说:“偷的是和的牛”腾又追问:“和谁一起偷的?”我说:“独自一人。”腾说:“单独一人不可能逮住一头那么大的牛”随即又笞打我的脊背、臀部、大腿等处,数不清打了多少下,血流了一地。我疼痛难忍,只得诬指和讲一起干的。讲从咸阳服役回到汧县后,本案的主审官已换成令史铫。他发现了本案的一些疑点,问我:“你偷牛时,讲在咸阳,他怎么可能和你一起偷牛?”又笞打我脊背无数下。就在这时,讲更改口供,承认了盗牛的事实,案件遂定了下来。

  毛最后向廷尉陈述道:“实际未与讲共谋。”
  日期:2014-09-07 08:54:49
  【连载36】
  廷尉传讯牛的主人和,讲的父亲处。

  和作证说:“毛偷盗的牛,经过驯化,比较温顺,一个人也可以捕获。”处亦作证说:“讲当时确在咸阳服役。那天我看见毛确是独自一人牵一头牛来,随即又牵走了。”走马都魁从军去了,未能讯问。其妻所说,与讲的供述相同。
  廷尉诘问毛:“如果没有与讲共谋,令史铫提审你时,为何不告知真情?”毛说:“本想说实话,但担心跟之前的口供不一致,又要招笞打,所以没说。”进一步质问毛:“如果你没有与讲共谋的事实,为什么要那样说?”毛回答说:“我是忍受不了笞打,才诬陷的。”
  法廷检验了毛的伤痕,发现毛脊背上的伤痕相互交织,由肩膀下到腰部,密不可数。臀部上的瘢痕如手指大的有四处,两股上的伤瘢也大如手指。
  传讯原审负责人。
  令史腾解释说:“毛非常狡猾,所以笞打他。”
  令史铫说:“不知道是毛诬陷讲,所以和县丞昭、令史敢、令史赐共同判决讲盗牛罪。”
  县丞昭、令史敢、令史赐的供词,和铫所说的相同。

  廷尉根据以上事实审定:讲不曾和毛合谋盗牛。原审官吏笞掠毛,毛忍受不了疼痛而诬告了讲。县丞昭、令史铫、令史敢、令史赐等人用刑失当,以上事实全部清楚。
  秦王政二年(前245)十月六日,名叫兼的廷尉告知汧县啬夫(相当于县令长):雍县刑徒讲请求重审本人的案件,他陈诉说:“本是乐人,居住在汧县,不曾盗牛,雍县却认定我偷牛,判为黥城旦,完全不应该。”经复审,讲确实没有偷牛。讲现拘押在你县,释放成为隐官[6],恢复他的常人身份(令自常),并安置到“於”地(即商鞅的封地商於之於,今河南淅川县)。已经被卖掉的妻、子,县官为之赎身。被没收并已卖掉的其他的物品,按价偿还。此案连坐受罚的,也应返还其罚款。本判决文书已抄送雍县。

  案件至此全部审理完毕。本案并未涉及对涉嫌失刑罪的县官及诬告他人的毛的处置,是因为需要另案处理,并非本案陈述的重点。讲请求复案这一环节,在秦代司法诉讼程序中称为“乞鞫”,即“请求再确认成为刑罚的行为[7]”,通俗地讲就是案件审理结束,当事人觉得有冤情请求重审。这一权利的运用,通常是在初审定案后三个月内提出,方才有效;超过三个月即不予受理。本案从初审到讲申请“乞鞫”,间距54天不满三个月,符合规定,合法有效。关于“毛诬讲盗牛案”一案中涉及的一些司法问题,留待后来合适的章节再作探讨,此不赘。廷尉接手案件后,有可能是由廷尉或廷尉的属官来审理,上文假定廷尉主审是为了阅读的方便。

  日期:2014-09-08 10:20:06
  【连载37】
  讲的冤狱得到了昭雪,人也自由了,但刻在脸上的烙印却仿如月明中天,昭示着他的“前科”与犯罪记录。无法逢人便解释,也做不到。考虑到这一层因素,于是异地安置到人生地不熟的地方,并在位置隐蔽的、通常不为一般人所注意的场所从事劳役,这就是“隐官”这一制度设置的人性关怀。隐官在《史记》中称为“隐宫”,赵高就出身于隐宫。其母可能是被错判了“刑僇”——“僇”的意思是侮辱,遂安置在那里。赵高就从那里发迹,并非司马迁所说的“世世卑贱”,隐官子女的身份是自由民。我们应当学习的是赵高默默无闻时期的奋斗史,而不是后期的声张丑陋。睡虎地竹简《军爵律》也提到,工隶臣斩获敌首或有人斩首来赎免工隶臣的,工隶臣改作工匠,如因形体已有残缺,用作隐官工[8]。《法律答问》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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