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兑现的法律——秦史的秦律视野》
第10节作者:
嵩阳云树
“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还有什么比这更美妙的正义呢!公道自在人心也包括手握重权之官员的自律与敬畏,这样的日子便是乾坤朗朗。秦人口齿清晰地拒绝了权对法的指手划脚。日本学者堀毅在《秦汉贼律考》一文中指出:“秦律事实上并不象《史记》或《汉书》等史书所说的那样严酷,而且在罪行法定方面的完备程度堪与唐律相媲美。”《周易·噬嗑卦·象辞》说:本卦下卦为震为雷,上卦为离为电,雷电交合是噬嗑的卦象;先王观此卦象,取法于威风凛凛的雷、照彻幽隐的电,思以严明治政,从而明察其刑罚,修正其法律。也不过是这样的理想。秦人的真实之处在于并不满足于“动嘴”,却是扎起袖子,挽起裤脚地去做了。南宋朱熹就很服膺这样的实干精神:
问:“关中形胜,周用以兴,到得后来,秦又用以兴。”
曰:“此亦在人做。当春秋时,秦亦为齐晋所轧,不得伸。到战国时,六国又皆以夷狄摈之,使不得与中国会盟。及孝公因此发愤,致得商鞅而用之,遂以强大。后来又得惠文武昭襄,皆是会做底,故相继做起来。若其间有一二君昏庸,则依旧做坏了,以此见得形胜也须是要人相副。[2]”
做过亭长的刘邦,对秦律之精神实质的把握理当不比刀笔吏出身的萧何、曹参逊色,所以讨厌儒生,见一次嘲弄一次,拿来儒帽当尿盆。这是因为不从事具体工作,妄图凭借巧妙的言谈和空虚的理论来博取官爵,这样的人叫做“劳民(奸巧的人)”。“劳民者其国必无力[3]”。这个结论谁都怕,不只是秦孝公。刘邦清晰记得商鞅的教导:
有《诗》、《书》辩慧者一人焉,千人者皆怠于农战矣。农战之民百人,而有技艺者一人焉,百人者皆怠于农战矣。
从事农战的人有一千个,读《诗》、《书》、讲智慧、能辩论的人有一个,这一千个人就都懒于农战了。从事农战的人有一百个,搞手工业的人有一个,这一百个人就都懒于农战了[4]。
国去言则民朴。民朴则不淫。民见上利之从壹空出也,则作壹。
国家废去空言,人民就会朴实。人民朴实就不浮荡。人民看见君上的利禄是从农战这一个孔儿出来,就都专心从事农战[5]。
日期:2014-08-30 08:42:17
【连载二十】
从一个孔儿出来的“壹”指的就是农战,富贵利禄皆从那出,别有他途,上至宽衣博带的龙子龙孙,下及黎黑面孔的平头百姓,皆有机会。原没有机会的,秦孝公后槽牙一咬,商鞅铁心一横,生生给找补出机会来,那就是砸了谁的金饭碗,然后机会平摊。陈胜委曲地振臂高呼“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应该从这时候算起而不应是秦末。
商鞅之法,宗室非有军功不得为属籍。就是说,秦君的本族没有军功,取消宗室资格,不得在宗室名册上登记,不得以血缘关系取得爵禄。这本没有什么稀奇,李悝、吴起都试点过,然而到头来唯独秦国一杆子插到底,做得那样漂亮而彻底,这就是稀奇的地方。公子虔真倒霉,先后挨过二次惩罚,最后一次被割掉鼻子——劓刑,基本也就毁掉了他的仕途,因为秦律规定,刑余之人是不可以做官的。贵族祝欢乃至丢掉了性命。又有几百人被押至渭河边处死,浩淼河水为之赤。之后便成为国际间的共识。触龙所以能说动赵太后,最关键的一句话是:“今媪尊长安君之位,而封之以膏腴之地,多予之重器,而不及今令有功于国,—旦山陵崩,长安君何以自托于赵?”现在您把长安君的地位提得如此之高,又封给他肥沃的土地,给他很多珍宝,却不趁现在这个时机让他为国立功,一旦您百年之后,长安君凭什么在赵国长久立脚呢?赵太后意识到真理在触龙那边,遂同意长安君去齐国做人质,以换取齐、赵联盟共同对抗秦国。
潮流如此,孙中山说:顺之者昌,逆之者亡。
“壹赏则兵无敌。壹刑则令行。壹教则下听上”。商鞅的耕战政策终于显山露水地端了出来,它将所有成年男子变成耕战之士,这是一种以县为单位进行战争的体制。你可以这样认为,它基本是全民皆兵,也是全民皆农。“壹赏”就是耕战,凡赏皆从它出。“壹刑”就是无论谁人,犯法必究。所谓“壹教”就是统一认识,把全民的思想统一到“壹赏”、“壹刑”这个认识上来。
全国一盘棋的工作当然有难度。想当年秦国建立南郡的时候是公元前278年,至南郡的郡守腾给本郡各县、道发布《语书》的时候是公元前227年,秦廷统治南郡的时间长达半个世纪,可是郡守腾还是不得不承认:“现在法律已经具备了,仍有一些官吏、百姓不加遵守,习俗淫侈放恣的人未能收敛,这是不执行君上的大法,助长邪恶淫侈的人,很有害于国家,不利于百姓”。腾并以颇刺耳的口气斥责乡俗为“恶俗”,这说明秦的统治措施在占领区的贯彻相当艰难。商鞅于是亦以不那么顺耳的口气提到:
人主为法于上,下民议之于下,是法令不定,以下为上也。此所谓名分之不定也。夫名分不定,尧、舜犹将折而奸之,而况众人乎?此令奸恶大起,人主夺威势,亡国灭社稷之道也。
国君在上面制出法令,人民在下议论法令,这就是法令不定,由人民代替国君来议定法令了,也就是所谓名分不确定了。名分不确定,尧、舜还要曲曲折折地违犯名分,而况一般人!这样就促使奸恶大起,国君失掉权威,乃是国家灭亡、社稷消毁的道路[6]。
日期:2014-08-30 15:28:55
【连载二十一】
禁止有碍国富强兵的议论是不分等阶贵贱的,是为“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7]。”基于此而言,李斯的焚书建议,并非李斯的首倡或者罪大恶极,却是秦法的一贯延续,不过是水到渠成之事罢了。
动了他们的一亩三分地,又拿刑罚来高压他们,却没有引起大规模的叛乱,这又是值得一奇的地方。不可能让曾经养尊处优的那些人饿死,但又必须让他们接受“不得为属籍”的残酷现实,我认为,这个连呼吸都不免疼痛的艰难过程,秦孝公和商鞅一定运用了某种智慧,公险为夷,遇难成祥。
日本著名学者加藤繁,以拓荒之力详细论证了《汉代国家财政与帝室财政的区别以及帝室财政的一斑》[8],令人敬佩。所谓国家财政是指统治天下的财政,所谓帝室财政即为天子个人的生活、地位而运筹的财政。根据加藤繁的研究,帝室财政的收入就要来源于如下几个方面:1、山泽税;2、江海陂湖税;3、园圃税;4、市井税;5、口赋;6、苑囿池籞的收入;7、公田的收入;8、献物及酎金;9、铸钱等。支出包括:1、膳食费;2、被服费;3、器物费;4、舆马费;5、医药费;6、乐府及戏乐的费用;7、后宫费;8、少府、水衡的杂费;9、赏赐费;10、皇太后、太子各宫的费用的一部分。汉文帝宠幸邓通,有相者说邓通将来会饿死。汉文帝说:“邓通富有不富有,在我一句话,怎能说他会贫困而死呢?”于是把蜀郡严道的铜山赐给了邓通,并给他自行铸钱的特权,“邓氏钱”自是流布全国。这是汉室应用私家财政赏赐臣下的例子。“道”相当于现今的少数民族自治县。铜山收入归帝室财政,汉文帝有权支配,因而是合理合法的,并不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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